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混凝土中外加剂的匀质性试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、高效减水剂、缓凝高效减水剂、早强减水剂、缓凝减水剂、引气减水剂、早强剂、缓凝剂、引气剂、泵送剂、防水剂、防冻剂、膨胀剂和速凝剂共 14 种混凝土外加剂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176 — 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(eqv ISO 680 : 1990)
GB/T9419 — 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
JC/T 681 — 1997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(eqv ISO 679 : 1989(E)4 . 2 . 3)
3 一般规定
3 . 1 试验次数与要求
每项测定的试验次数规定为两次。用两次试验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。
本标准所用的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( 水泥净浆流动度、水泥砂浆工作性除外 ) 。
本标准所用的化学试剂除特别注明外,均为分析纯化学试剂。
3 . 2 允许差
本标准所列允许差为绝对偏差。
室内允许差:同一分析试验室同一分析人员 ( 或两个分析人员 ) ,采用本标准方法分析同一试样时,两次分析结果应符合允许差规定。如超出允许范围,应在短时间内进行第三次测定 ( 或第三者的测定 ) ,测定结果与前两次或任一次分析结果之差值符合允许差规定时,则取其平均值,否则,应查找原因,重新按上述规定进行分析。
室间允许差:两个试验室采用本标准方法对同一试样各自进行分析时,所得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之差应符合允许差规定。如有争议应商定另一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分析。以仲裁单位报出的结果为准,与原分析结果比较,若两个分析结果差值符合允许差规定,则认为原分析结果无误。
4 固体含量
4 . 1 方法提要
将已恒量的称量瓶内放人被测试样于一定的温度下烘至恒量。
4 . 2 仪器
a) 天平:不应低于四级,精确至 0.0001g ;
b) 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:温度范围 0 ~ 20 0 ℃ ;
c) 带盖称量瓶: 25m m × 65mm ;
d) 干燥器:内盛变色硅胶。
4 . 3 试验步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