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 . 4 判定规则
6 . 4 . 1 出厂检验判定
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,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 2 的要求,可判定为出厂检验合格。
6 . 4 . 2 型式检验判定
产品经检验,匀质性检验结果符合表 2 的要求;各种类型外加剂受检混凝土性能指标中,高性能减水剂及泵送剂的减水率和坍落度的经时变化,其他减水剂的减水率、缓凝型外加剂的凝结时间差、引气型外加剂的含气量、硬化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表 1 的要求,则判定该批号外加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。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,则判该批号外加剂不合格。其余项目作为参考指标。
6 . 5 复验
复验以封存样进行。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,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,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,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。
7 产品说明书、包装、贮存及退货
7 . 1 产品说明书
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,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生产厂名称;
b) 产品名称及等级;
c) 适用范围;
d) 推荐掺量;
e) 产品的匀质性指标;
f) 有无毒性:
g) 易燃状况、贮存条件及有效期;
h)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。
7 . 2 包装
粉状外加剂可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包装,每袋净质量 20kg — 50kg 。液体外加剂可采用塑料桶、金属桶包装或用槽车运输。产品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包装。
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:产品名称和质量等级、型号、产品执行标准、商标、净质量或体积 ( 包括含量或浓度 ) 、生产厂名、有效期限。生产日期及出厂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。
7 . 3 产品出厂
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出厂:技术文件 ( 产品说明书、合格证、检验报告 ) 不全、包装不符、质量不足、产品受潮变质,以及超过有效期限。
生产厂随货提供技术文件的内容应包括:产品名称及型号、出厂日期、特性及主要成分、适用范围及推荐掺量、外加剂总碱量、氯离子含量、有无毒性、易燃状况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。
7 . 4 贮存
外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,以易于识别,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。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防止破损,运输时避免受潮。
7 . 5 退货
使用单位在规定的存放条件和有效期限内,经复验发现外加剂性能与本标准不符时,则应予退回或更换。
实际的质量、体积与规定的质量、体积 ( 按固形物计 ) 有 2 %的差异时,可以要求退货或补足。粉状的可取 50 包,液体的可取 30 桶 ( 其他包装形式由双方协商 ) ,称量取平均值计算。
凡无出厂文件或出厂技术文件不全,以及发现实物质量与出厂技术文件不符合,可退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