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1.3 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7 天,浇水次数应保持灌浆材料处于湿润状态。当采用快凝快硬型水泥基灌浆材料时,养护应根据产品要求的方法执行。
9.1.4 水泥基灌浆材料养护用水应与拌和用水相同。
9.2 冬期养护
9.2.1 冬期施工时灌浆工程对强度增长无特殊要求时,灌浆完毕后裸露部分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并加盖保温材料。起始养护温度不应低于 5 ℃ 。在负温条件养护时不得浇水;
9.2.2 拆模后灌浆料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 20 ℃ 时,应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:
9.2.3 如环境温度低于产品要求的最低施工温度或需要加快强度增长时,可采用人工加热养护方式;养护措施应符合现行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》( JGJ104 )的有关规定。
10 施工验收
10.1.1 施工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 GB50204 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10.1.2 质量验收文件包括水泥基灌浆材料的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、施工技术方案与施工记录等文件。